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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制度

10/29/2023


 

无棣锐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编号:RXYY-202310(环保)

 

版本:2023A

 

编制:

 

审核:

 

审批: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目录

第一章 环境保护责任制………………………………………………………………………………2

第二章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12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12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3

第五章 环境事故管理制度……………………………………………………………………………16

第六章 环保培训教育制度……………………………………………………………………………18

第七章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19

第八章 环境治理管理制度……………………………………………………………………………20

第九章 进出散装物料车辆管理制度…………………………………………………………………22

第十章 “跑、冒、滴、漏”管理制度………………………………………………………………23

第十一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4

第十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5

第十三章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26

第十四章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7

第十五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9

第十六章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30

第十七章 清洁生产管理………………………………………………………………………………31

第十八章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38

第十九章 危险废物标识制度…………………………………………………………………………39

第二十章 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39

第二十一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40

第二十二章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40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41

 


第一章环境保护责任制

1、目的

为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的职责,加强对环保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及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2.1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环保管理。

2.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的原则,公司、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公司、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部门、车间下属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负其责。

2.3总经理为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3、各级部门环保责任

3.1安环部环保职责

3.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3.1.2根据国家环保部门排放标准,确定控制检测点,布置检测项目,汇集检测数据,遇有超标情况及时调整。

3.1.4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指令。监督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讨论,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1.5负责组织起草各项环保制度,并负责组织评审。

3.1.6负责对公司的环保设备、电器等申请技术改造。

3.1.7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方案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把“三同时”关。归口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工作。

3.1.8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宣传。

3.1.9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运行。

3.1.10负责对环保治理设备的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三废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负有控制责任。

3.1.11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环保、减噪等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定期维护保养。

3.1.12组织环保设备专项检查,按时完成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

3.1.13协助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1.14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正常地运行。

3.1.15组织制定有关设备维修、保养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实施。

3.1.16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车间、岗位环保工作,确定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1.17负责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3.1.18负责对员工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监督考核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环保的宣传教育工作。

3.1.19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并参加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掌握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排放规律,建立污染源档案,定期进行核对修正。

3.1.20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依据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积极推广采用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解决公司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题,并做好有关资料搜集工作。

3.1.21负责定期、不定期自行监测企业废水排污口、烟粉尘和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按时准确填报环保统计表。

3.2生产部环保职责

3.2.1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标准。根据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制定所属各生产车间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

3.2.2生产部是公司生产环节环保的责任部门,也是公司落实环保工作的重要部门,对车间发生的环保事故负责。

3.2.3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根据污染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同时通知环保处共同处理。

3.2.4负责处理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事件,应立即采取防止污染的应急措施,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在发生事故后立即汇报。

3.2.5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搞好生产调度工作,杜绝或减少非检修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等污染事件的发生。

3.3办公室环保职责

3.3.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规,执行公司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3.3.2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环保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

3.3.3负责接待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3.4在采购办公用品时应优先考虑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3.3.5负责制定办公场所节约用水、用电、小车管理制度,配合环保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实施。

3.3.6负责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3.7负责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的处理。

3.3.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抓好环保工作作为对员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列入员工上岗、定级、评奖、晋升的考核条件中。在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中,加入环保方面的要求。

3.3.9负责环保技术人员外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和水平。

3.3.10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3.11在公司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环保优先的思想。

3.3.12在对各部门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环保工作;编制经济责任制时,把环保内容纳入责任制内容,坚持环保否决权。

3.4财务部环保职责

3.4.1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环保设施、教育等经费预算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4.2支持配合《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的执行,优先保证投入,审查各项环保奖励基金的支出。监督和保证环保费用的正常开支。

3.4.3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环保配套措施计划,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3.4.4建立环保费用专户,设立环保投资科目,按规定提取环保费用。

3.5采购部环保职责

3.5.1负责各部门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订货、供应工作,并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负责。

3.5.2负责环境监测仪器、药品的及时采购和供应。

3.5.3负责公司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和处置工作。

3.5.4按检修计划及时供应环保治理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3.5.5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性能符合环保要求,确保生产产品是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的环保产品。

3.5.6督促检查供货方产品运输、装卸必须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5.7对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建立登记管理台帐,实物要与账目对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或因包装桶损坏而泄漏。

3.6生产车间环保职责

3.6.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公司各项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

3.6.2贯彻落实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正常地运行。

3.6.3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3.6.4加强设备操作与管理,完成公司职能部门下达的节能、降耗、减噪等。控制检修计划。

3.6.5贯彻工艺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检修计划停工和跑、冒、滴、漏等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3.6.6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3.6.7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搞好现场管理和责任区环境卫生工作。

3.6.8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各级管理人员环保责任

4.1总经理环保职责

4.1.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规。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4.1.2总经理是公司环保事务最高执行者,有权调配全公司员工和环保物资。加强对环境保护活动的领导,决定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奖惩。

4.1.3批准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的实施、环保技术规程、环保措施、检修和长远规划。

4.1.4按照环保法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设立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定期听取环保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4.1.5总经理负责或安排其他人员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调查工作。

4.1.6负责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废处理设计和施工以及环保“三同时”验收等工作。

4.1.7在发生紧急事故时,总经理是公司的总指挥,负责组成指挥部研究、制订应急计划,组织应急小分队实施应对。

4.2安环副总经理环保职责

4.2.1协同总经理做好日常各项环保工作。

4.2.2副总经理是环保事务的第二执行者,发生污染事故时,在总经理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代替总经理指挥工作,执行环保应急预案,减少污染。

4.2.3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分析解决生产中存在的环保问题。

4.3.2监督检查部门对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4.2.5组织制订、修订环保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编制环保技术措施检修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2.6统筹安排协调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业务知识,检查环保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环保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提出环保工作努力方向与目标。

4.2.7组织领导环境保护设施的试运转、验收等工作。

4.2.8负责划分生产环保工作的管理范围。

4.3生产部经理环保职责

4.3.1生产部经理是生产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3.2认真宣传、执行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特别是生产车间的执行情况。

4.3.3负责配合技术部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及各种环保设备维修、改造计划。

4.3.4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调查工作。

4.3.5配合生产副总处理各种应急事务。

4.3.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公司的环保设施的运营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落实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4.3.7负责制订考核办法,对环保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3.8对环保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4.3.9负责组织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3.10负责组织、协调环保的监测工作。

4.4财务部经理环保职责

4.4.1严格财务制度,确保环保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不准挪做他用。

4.4.2建立环保措施费用台帐。

4.4.3参加公司重大环保会议及其他重大环保管理活动。

4.4.4负责对综合利用产品、回收利用的物资进行单独计算成本和利润。

4.4.5负责对环保方面合同管理及费用监审。

4.4.6负责安排环保经费,确保环保治理经费的落实,及时缴纳排污费。

4.4.7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4.5办公司经理环保职责

4.5.1认真宣传贯彻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4.5.2负责办公区环保工作,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保管理指示。

4.5.3积极协助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中的各种需要及事故处理中的相关保障措施。

4.5.4负责公司领导主持的有关环保会议协调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登记、印制有关环保文件。

4.5.5负责生产区域环境绿化与环境卫生的规划与垃圾外运。

4.5.6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4.6采购部经理环保职责

4.6.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本部门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4.6.2参加公司环保会议及环境检查,并对环保管理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4.6.3及时组织进购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设备、材料,并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负责。

4.6.4及时组织进购环境监测仪器、药品。

4.6.5及时收集分类和处置公司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4.6.6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4.7车间主任环保职责

4.7.1车间主任是本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4.7.2对于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有向下属员工传达、宣传的责任。

4.7.3在车间主任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相关环保工作由现场最高职位人员负责调配、落实。

4.7.4有对所在车间的巡检工日常环保工作的监督责任。

4.7.5加强环保设备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防止污染环境。

4.7.6对车间员工进行环保教育和培训。

4.8班组长环保职责

4.8.1 班组长是本班组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8.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重点巡检环保设备运行情况,负责本班日常的环保管理工作。做到日常文明生产、清洁生产。

4.8.3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对所属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4.8.4设备、设施发生意外事故,要积极组织力量抢救,并立即报告生产领导,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4.8.5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参与当班发生的环保事故调查。

4.8.6检查工艺指标、设备运行中的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8.7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和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遵守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杜绝违章,并积极支持车间的环保工作。

4.9岗位工环保职责

4.9.1 车间巡检工是本巡检区域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9.2巡检工应对车间所产生的垃圾按照生产部指定地点统一堆放、集中处理。

4.9.3严格执行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认真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及时报告处理生产异常情况和各种环境隐患,以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4.9.4认真维护保养区域内的环保设备,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4.9.5积极参与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4.9.6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实事求是地向领导汇报,要及时处理和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

4.9.7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和事,有义务向上级领导反映。

4.9.8严格遵守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不断的提高处理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4.10职能部门人员环保职责

4.10.1职能部门人员应对所在办公地点所产生的办公废物应由打扫人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并由行政部负责人监督。

4.10.2对于因业务关系所在公司范围内的外来人员,职能部门人员有责任对其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劝说,情况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4.10.3对于环保部门对公司的环保宣传,职能部门人员应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司环保工作的进程。

4.10.4职能部门人员应对公司环保工作多提宝贵可行性意见,共同关注公司环保工作。

4.11环保管理人员环保职责

4.11.1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本公司的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环保新技术的学习和交流,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3)负责结合公司内有关单位制定企业环保工作制度、计划和企业长远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4)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5)严格落实“三同时”的规定,确保环保工作的开展;

6)定期对车间冲洗废水取样,严禁超标排放;

7)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并认真向公司汇报。

4.11.2工作权限

1)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者,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

2)对企业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有权审查是否执行了“三同时”规定;

3)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的部门及个人有权制止,并提出批评或处罚;

4)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

4.11.3工作关系

1)与环保相关的岗位密切联系,搞好工作衔接,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2)定时向公司办公会汇报环保工作。

4.11.4监督与检查

1)本制度由公司环保处、生产部环保科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环保处有权对不落实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

3)各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责任制度进行目标责任分解,并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中进行考核。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

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6、废气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工业废气、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4.1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4.2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5、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6、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7、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7.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7.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7.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8、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4、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5、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6、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公司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7、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8、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2、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2.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使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2.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2.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2.3.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2.3.2由于环境污染,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称为环境污染事故。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已经采取的措施;

4.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按“三同时”的原则,由总经理和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

7、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8、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9、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14、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环保培训教育制度

为提高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环保事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公司各单位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

2、公司环保处负责对各部门的环保教育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3、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环保处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环保处设专职环保员一名。

4、新入厂的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

4.1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制度;

4.2环保知识;

4.3公司环保情况及物料危险特性介绍;

4.4公司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5环保设施、设备岗位操作规程;

4.6典型环保事故案例。

5、环保培训的形式分为脱产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6、公司职工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环保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7、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保教育工作负责。

8、每年初公司制订环保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断了解职工对环保工作的需求,每年总结一次,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修改培训计划。保证环保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9、建立健全《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的签名。

10、对认真开展环保教育并在防止环保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1、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环保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环保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2、公司各级领导应积极引导、鼓励各级人员加强交流,不断学习环保专业知识。

第七章、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环保处要认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深刻理解搞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环境。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2.1警告;

2.2罚款;

2.3开除;

2.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次性罚款3000-2000元;发生一般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2000元。发生较小或小污染事故的;一次性罚款500-1000元;罚款额从事故部门当月奖金扣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的人,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1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3.2在环保管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3.3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

3.4精心操作,保持生产稳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3.5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

第八章、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概念

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1.2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1.5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

1.6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

2、公司环境治理目标: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实现工业污水达标排放。

3、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环保处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环保处设一名专职环保员。

公司各部门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控告。

4、产生工业废气的车间,每月29日前向环保处上报本月环保工作月报;

5、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应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施、设备。

7、根据有关标准,为岗位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装备。

8、环境治理主要措施:

8.1禁止向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废液、工业废渣;

8.2禁止在厂区内清洗油类、酸液、碱液或废液贮罐和容器;

8.3罐区排污系统阀门平时要处于常关状态。排污时,严禁错开通往雨排的阀门;大雨时,先开通往污水池的阀门,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池,地面无污油时,再将通往污水池的阀门关闭,打开通往雨排的阀门;

8.4蒸汽凝液要排入雨排系统,防止凝液加热排污地沟中的污油等污染物。

8.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8.6各车间及时清理所辖区域内地沟、地井,防止杂物堵塞地沟、地井,造成污水外溢现象的发生;

8.7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

9、本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组织,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环境保护应急预案。针对事故演练和实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预案中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订完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应报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10、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接到报告的领导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环境事故调查时,应采取积极主动配合的态度,严禁隐瞒、说谎和拒绝调查情况的发生。

11、各部门环保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考核。

第九章、进出散装物料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进出散装物料车辆的管理,加大环保综合整治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经营部和行政部保卫科具体负责进出散装物料车辆的管理工作。

2、保卫科具体负责对进厂散装物料车辆统一监督管理。严禁散装物料车辆未经篷布苫盖进入厂区。

3、经营部负责对场地装卸散装物料车辆的监督管理,所有散装物料车辆装运不可超高,以保证蓬布能够封闭车箱两侧。

4、遇有大风天气时,收、放蓬布时,必须在避风的地方进行操作。

5、装运高温散装物料,注意及时更换耐高温蓬布。

6、货物装卸完成后,注意及时清理蓬布表面粘连物。

7、公司在散装物料车辆进出门口设置醒目警示标志,进行告知。

8、对车辆未经篷布苫盖而进入厂区的,对当班保卫人员和运输散装料车辆司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

9、公司散装物料车辆出厂,篷布未苫盖或未进行防尘处理的,对运输散装物料车辆或经营部有关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100元罚款。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跑、冒、滴、漏”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净化环境,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1、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

2、生产过程严格按工艺要求稳定工艺操作,减少无序排放,避免对大气造成污染。

3、加强各物料机泵的维护保养,定期换机械密封,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绝不能带“病”作业。

4、必须认真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加强巡检,发现各阀门、液位计、流量计、控制仪表、工艺管线等有滴漏现象,应及时处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静密封点在0.5‰以下。

5、原料、产品装卸物料完毕后,应及时苫盖,防止扬尘产生。

6、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第十一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禁止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4、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5、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公司应当依法向市环保局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6、公司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并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7、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区环保局备案。

8、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第十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工作是公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层面,象征着公司的整体面貌,职工的精神素质。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特作如下卫生制度:

1、卫生区责任人要按时清理打扫办公室、卫生区、车间、厕所等公共卫生。

2、清扫时间为早晨820前,雨雪及大风过后,特殊情况及时清扫。

3、检查时间为每天早晨820—530,每周五上午10一次大检查。检查结果每周一公布。

4、卫生标准:要保持24小时整洁干净,地面无纸屑、无杂物,办公桌物品摆放整齐。门窗无尘土、杂物。车间内的各种设备、电器整齐有序、卫生。

5、奖励及惩罚:达到卫生要求的公司奖励绩效分,达不到卫生要求从工资中扣除绩效分(每月的检查累计4次不达标,周五大检查累计2次不达标)。

以上卫生制度望职工们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三章、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环保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监测记录工作,不断促进公司的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生产车间和科室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企业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点进行不定期采样抽查、监测,落实巡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公司建立相应台帐。

3、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按《工业设计卫生制度》执行,由区职业健康监护所每年对全厂尘、毒、噪音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监测牌上登记公布,并建立台帐。

4、环境检测数据要及时公司有关部门,作为年底污染物排放统计的重要依据。

5、生产部门要积极开展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三废”,做好台帐,尽量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6、各部门要合理用水,一水多用,不断地降低新鲜水的消耗,减少污染物(COD)排放量,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方法排放废水,以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7、公司所排废渣要尽量综合利用,暂时无利用办法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加强水排放系统网的管理,做好雨污分流,确保不渗、不漏、不冒及畅通无阻。

9、加强各种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对有组织排放的化工气体要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等措施加强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要采用低噪的,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有关规定限值。

11、环保管理及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堤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章、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2、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转移联单,严禁未办理手续擅自转移。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市两级)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3.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3.3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4.1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4.2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5、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5.1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在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经批准后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7、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8、联单共分五联正联及两联副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9、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11、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1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临时储存的设施要有防雨、防渗措施, 运送的包装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14、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15、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1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15.2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15.3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16、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第十五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3.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2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3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4.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4.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4.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章、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危险废物贮存相关管理

三、管理内容

3.1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防止危险废物流失,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应急器材及危险废物标识。

3.2危险废物的标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标准。

3.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废的种类,数量,贮存流向,处

3.4各车间应及时派专人将所产生危险废物送入仓库或指定区域,不 得乱存,乱收集。

3.5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 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6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7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8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志,根据不同批次设置相关标识。

3.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3.10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11装卸入库时必须按物科检验数据分库、分区、隔离、隔开存放。不得野蛮装卸。

3.12贮存场所专管人员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査,贮存场所必 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 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 置。

3.13当危险废物储存到一定量时上报相关直属领导,拒绝超量储存。

3.14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中混装。不 得将不相容的废物堆放一起,混合或合并存放。

3.15危险废物装在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必须留足够空间,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厘米以上的空间。

3.16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或包装物盛装危险废物,且粘贴符合 标准要求的标签,标签格式和内容完整,准确(化学名称、危险情况、 安全措施、废物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批次、数量、日期)。 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3.17仓库同时贮存一种以上危险废物时应该对应分区堆放,在醒目 位置标明分区危险废物的名称。

3.18货物存入仓库后定期巡检,必须确保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 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应及时釆取措施清理更换。

3.19危险废物处置出库时,应核对处置单与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 代码和数量。

3.20仓库管理人员与接收经办人须在记录台账上签字确认。

四、附则

4.1本规定由安环部起草、解释、修订权归安环部安全工作小组。

4.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章、清洁生产管理

一  总则

1、为了推动公司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公司管理部门均应依照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4、公司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各场和部门应该将清洁生产纳入各级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5、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全员清洁生产意识。

6、任何场、部门和个人都应该履行清洁生产义务,公司对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公司安环部门负责全公司清洁生产的管理、监督和实施,各场、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清洁生产。

二  清洁生产管理机构以及职责

1、公司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由主管生产副总担任组长,安全总监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2、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推动、监督、协调。

3、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定期以书面材料向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总清洁生产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4、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清洁生产审核。

5、其它各部门的清洁生产职责如下:

1)生产

负责提供车间“三废”源头控制与处理的工艺技术

l 负责清洁生产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l 负责车间清洁生产课题的管理与推广应用

l 负责车间生产工艺的优化与管理、车间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的完善与监督管理

l 负责特殊情况下的车间生产调度

2)安环部部

l 负责污染源的调查统计以及污染分析,为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提供“三废”排放的环保要求、标准

负责进行“三废”监测

l 负责车间的环保管理与污水处理站工艺技术管理

负责检查车间“三废”排放情况及事故调查

l 负责监督车间环保预处理设施运转

l 负责公司环境影响调查与评价

l 负责对车间环保异常的反馈与落实情况复查

负责制定车间废水分级控制标准 以及污染物削减指标

l 负责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l 负责制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l 定期进行清洁生产检查和考核

3)生产车间

l 具体落实清洁生产课题的研究

提供车间“三废”排放及污染源有关数据

具体负责车间“三废”排放源头治理、控制、削减以及车间“三废”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4)工程部门

l 组织进行清洁生产项目的设计、工程建设

5)技术部

负责提供“三废”测试技术

6)设备科

l 负责清洁生产项目设备求购审批、验收

l 负责推广环保节能型设备的应用,减少由于设备原因导致污染

7)安环部

负责车间“三废”回收产品的销售

三  清洁生产的实施

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2、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3、公司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和采用,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并做到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4、公司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该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购部在采购原辅材料时,应充分了解原辅材料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优先采购质量稳定、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并对供应商进行适当的评价。

2)原辅材料和产品在贮存、搬运、使用等过程中要做好泄漏预防措施,从源头预防污染物的产生和浪费。

3)各部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辅材料和消耗,定期分析原辅材料消耗单耗的变化,努力降低单耗,提高产品收率和质量;

4)各部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定期分析能源消耗的变化,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各部门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应该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和保持生产设备、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主要措施如下:

u 制定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定额,并进行统计分析以及考核;

u 尽量用拖地取代用水冲洗地面,减少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

u 尽量保持各操作环境的密闭,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u 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采取预防性的维护措施,减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u 各场严格做好清污分流,禁止有机废液以及其它污染物排入清水沟;

u 生产和生活固废应该分类收集,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禁止危险固废混入一般废弃物处置;

u 对高浓度废水、废液应该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预处理,然后才能送末端处理设备处理;

u 尽量采用物料泵输送低沸点物料,避免真空废气的产生和排放,低沸点溶剂回收采用二级冷凝和冷冻,并分析溶剂回收效率的变化,努力提高溶剂回收效率,减少废气排放;

u 做好物料投料管理,尽量避免投料过程中洒落、泄漏、残留等现象的发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对于洒落的物料应该收集后重新利用,杜绝用水冲洗造成污染;

u 做好各种原辅材料和产品在车间临时贮存管理,防止变质而成为废物,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存贮过程中的损耗。

6)销售部在产品出库直到送达客户的全过程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防止在产品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和变质),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

7)设备部门在维护、保养设备的时候,应考虑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和环保性,同时严格保持工作场所以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5、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有关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司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包括:

1)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并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计划

2)对公司员工进行清洁生产培训

3)进行生产管理全过程的预评估。对各车间污染物排放现状和能资源消耗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对公司清洁生产潜力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并确定清洁生产目标指标。

4)针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开展评估分析。审核小组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车间进行物料平衡测试,并对物料平衡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估,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并分析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和削减污染物的对策,为研制清洁生产方案提供依据。

5)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公司鼓励员工提出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方案由审核小组负责收集、分类和筛选,对于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报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必须注重实效,管理型的方案要及时形成制度,实现长效管理。

6)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负责统计已经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并及时进行公布和奖励。

7)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根据有关要求报送政府管理部门,接受审查和评定。

四  清洁生产的奖励

1、公司对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和项目的场或者部门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凡属车间(部门)主动提出建议和方案,并积极实施取得明显效果的,其投入的费用不计入车间成本,其产生的效益20%归场分配,对表现突出的场和个人在年终进行奖励和表彰。

2、为了鼓励积极参与清洁生产的员工,公司设立清洁生产特别奖励基金,对于积极提交合理化建立,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竞赛等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在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消除污染、改善操作环境方面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3、为了使公司的清洁生产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公司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增加清洁生产的有关内容,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五  清洁生产的宣传和教育

1、由于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生产管理方式,清洁生产必须全员参与,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员工和清洁生产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

2、公司办公室组织各场、部门,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组织各方力量,利用宣传窗、标语、征文、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公司组织员工进行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清洁生产教育,对于中层以上干部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统计的人员进行不少于四小时的节能降耗减污教育。对于新进员工上岗教育必须有清洁生产的内容,并进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4、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安排,各车间部门提出培训需求。

六  附则

1、各部门应保留实施清洁生产的各项原始数据和记录,建立有关台帐。

2、为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进步,公司将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

3、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清洁生产审核小组。

第十八章、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公司必须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条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每年3月前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流向、贮存、处置情况。每月3日前申报上月危险废物月报。

第二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年报、月报等申报由环保部和生产部共同完成。申报数据必须真实,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 所有的申报资料必须存档,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四条  当申报的事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环保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第十九章、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根据《固废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和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⑴、《固废法》有关规定 ⑵、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⑶、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第二条 第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废库,并由专人记录危险废物的出入库台账。危废库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危废库场地保持的清洁,摆放整齐。 危废库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三条  危废库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等内容。

第四条  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 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 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第五条  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第二十章、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废物,公司特制定本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与贮存;对不同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识要明确;危险废物要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隔离墙),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   1、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2、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3、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4、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5、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6、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7、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第二十一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公司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需要委托给其他单位处置,为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并在委托前,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资格、能力和处置设备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设施是否具备处置拟交与其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的条件,其处置水平和可能达到的环境、安全标准,其能够接受的种类、数量及区域范围,其实际操作和管理水平,其是否拥有法定的经营许可证等。    第二条  做好接收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说明拟交与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交付核查、处置要求与标准、处置核查的事项。    第三条  要求处置者报告处置情况并应主动查询、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和无害环境的处置。

第二十二章、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为确保本公司的危险废物不会造成环境危害,特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有防意外事故措施的应急预案。

 按要求向县级环保局备案,并保存好此备案的证明。

每年制定演练计划、演练方案,并保存好演练记录和演练的影像资料,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章、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每一类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建立相关记录表格,相关表格分别留存于危废库现场和公司环保部。

危险废物入库和出库时必须称重,填写台帐记录表。

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利用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 危险废物特性表、 危险废物利用情况一览表, 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帐。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涉及公司内生产车间、喷涂车间、环保部等相关部门。

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贮存、 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 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汇总。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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